[发明专利]具有可变操作区的触控板的电子装置在审
| 申请号: | 202111234147.3 | 申请日: | 2021-10-22 |
| 公开(公告)号: | CN114816085A | 公开(公告)日: | 2022-07-29 |
| 发明(设计)人: | 郝维中;许德瑜;郭瑞婷 | 申请(专利权)人: | 义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G06F3/0354 | 分类号: | G06F3/0354;G06F3/048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006 | 代理人: | 张燕华 |
| 地址: | 中国台*** | 国省代码: | 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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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可变 操作 触控板 电子 装置 | ||
1.一种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显示面板;
一基座,其枢接该显示面板;
一触控板,其设置于该基座上,该触控板的长度大于该显示面板的长度的二分之一;
其中,当判断一触控笔靠近或接触该触控板时,该触控板进入一第一模式,于该第一模式下,该触控板上定义一触控笔操作区,该触控笔操作区的长度与宽度的比值等于该显示面板的长度与宽度的比值,其中该触控笔于该触控笔操作区中所进行的操作产生指令或笔迹于该显示面板的对应位置中。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以所感测到的该触控笔相对应于该触控板上位置,而于该触控板上的对应位置定义该触控笔操作区。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该触控笔操作区的初始位置定义于该触控板的中央,当一手指接触该触控笔操作区时,对应该手指于该触控板上的移动轨迹而移动该触控笔操作区的位置。
4.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当一物件靠近或接触该触控板时,该触控板接收到来自该物件所发出的信号,则判断该物件为该触控笔。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该触控板于一触发事件后进入一第二模式,在该第二模式下,该显示面板上显示一书写区,当一物件接触该触控板时,该物件于该触控板的移动轨迹,形成书写笔迹并显示于该显示面板的书写区中。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于该第二模式下,在该显示面板上显示一指示标记,用以指示该书写区的边界。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指示标记为自该书写区的至少二侧边向外延伸至该显示面板的周缘的线条或为自该书写区的至少二个侧边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线条。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指示标记为标示该书写区的其中至少两个侧边或角落的指示符号。
9.如权利要求5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该触发事件为点击一实体按键、或点击该触控板上一预设位置或一预设图案,而产生一切换信号。
10.如权利要求5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于该第二模式下,当以两指于该触控板上移动并使两指间距离减少时,该书写区的尺寸对应缩小;当以两指于该触控板上移动并使两指间距离增加时,该书写区的尺寸对应放大。
11.如权利要求5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该书写区的长度与宽度的比值等于该触控板的长度与宽度的比值。
12.如权利要求5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于该触控板定义一书写操作区,该书写操作区的长度与宽度的比值等于该书写区的长度与宽度的比值,该物件于该触控板的书写操作区的移动轨迹,形成书写笔迹并显示于该显示面板的书写区中。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以所感测到的该物件相对应于该触控板上的位置,而于该触控板上的对应位置定义该书写操作区。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该书写操作区以初始接触位置的X坐标为该书写操作区的参考点,并分别向左延伸第一长度及向右延伸第二长度而定义出该书写操作区。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当初始接触位置的X坐标小于或等于该触控板的二分之一长度时,该第一长度小于该第二长度,当初始接触位置的X坐标大于该触控板的二分之一长度时,该第一长度大于该第二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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