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还有临时保护,你知道吗?高智课堂
什么是专利的临时保护?
专利的临时保护是指:
发明人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到获得专利权,要经历申请→公开→授权三个不同阶段,分别以专利公开日和授权公告日为分界点,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以前,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
专利临时保护的法律依据
是我国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该条规定即确立了我国专利法中的临时保护制度。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也可以得到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相同的临时保护。
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如果实施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支付使用费,申请人可以在其申请被批准专利后,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权决定实施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适当的费用。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需要注意的是
从救济方式上来说,临时保护制度是给付使用费或补偿,不包括停止侵权这一救济方式。
临时保护期与授权后保护有什么区别
1、保护性质不同
因为临时保护期的实施行为在性质上并不是授权后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临时保护期还没有获得真正的权利,也无法预见是否会有撤回、视为撤回、驳回等事由而无法获得专利权。此时给予的保护只是一种期待权, 只能在授权后进行“事后追责”。
2、保护范围不同
授权后专利权的范围一般是比较固定的,而处于临时保护期的专利申请范围尚未确定,一般会存在公示范围与授权范围的差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专利申请公布时的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在上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在上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3、保护力度不同
临时保护期的保护明显弱于授权后的保护。按照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需承担民事责任:责令停止侵权和责令赔偿损失
责令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也是专利权人的两种救济措施,前者旨在杜绝今后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后者旨在清算过去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后果。
对临时保护期的保护,不仅不涉及停止侵权,支付适当使用费也不同于损害赔偿。
4、时效规制不同
专利权人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才能就“临时保护”期间的费用问题请求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即使是修订后的专利法,对“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也作了特别规定,即“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最早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计算。
与此相比,专利授权后,发生侵权适用的是专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较授权后的诉讼时效复杂。
5、费用和授权后侵权的损害赔偿计算不同
专利授权后,发生侵权的损害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分别为: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综上所述,临时保护和授权后保护从时间上来说,两者相互衔接,对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利给予了完整的保护;
另外,两者赖以存在的基础均在于一个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临时保护得以最终实现,取决于该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并合法存在,反之,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
即便使用人已支付专利申请人使用费,使用人也可以“不当得利”原则要求申请人返还。同样,专利权未被授予,也就谈不上专利侵权问题。
专利法为弥补权利保护上的空白,特规定了临时保护,公布之后,授权之前,公众可以获知专利技术,由于申请人还没有获得专利权,所以此时的专利可以获得临时保护的权利。
严格来说,它在性质上不属于“专利保护” 但却不失为是一种合理的应变机制。当然了,临时保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需要平衡公众利益。
而另一方面,面对目前技术仿冒层出不穷的市场环境,是否应该加强临时保护的程度、应该如何加强临时保护,依然有待专家学者进一步探讨和考证。